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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 临 2015-74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
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和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
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2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以及《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66]号),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
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诉讼、判决及因判决可能导致
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情况,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马 雅 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 年 12 月 3 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
北久泰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和 15 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
式向合慧伟业提供 5000 万元和 2 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
4000 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 3 日内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2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
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
按约履行。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代码为
000611 股票 4000 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510 万元,赔偿原告损失 1459.07 万元(截
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及进展情况
(一)案件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 5 号)对本案判
决如下:
1、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
4000 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
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
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7 日止,以 30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405,454 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20,636 元,
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1,184,818 元和保全费 5000 元。
(二)案件进展情况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 年 6 月 26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上诉,本
次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合慧伟业及马雅认为:一审判决确立案由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明
显不公。①认定双方争议事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借贷合
同纠纷错误。②认定被上诉人享有股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事实不清。一审认定案由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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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导致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错误,案件审理内容偏离本案基本事实,并且一审
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根本不具备请求
股权变更的权利。上诉人请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将案件发回
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合慧伟业及马雅对该
判决的上诉,将导致本次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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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 临 2015-71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6月29日,本公司与本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和合慧伟业商贸(北
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
本公司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向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借款,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个人在
2000万元限额内为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本次借款事项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
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由于邱士杰先生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邱士杰先生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邱士杰
先生向本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项议案经非关联7名董事表决(关
联董事邱士杰先生回避表决),经7名非关联董事同意,审议通过了本次邱士杰
先生向本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的
批准,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三方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生效。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也不构成借壳,亦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邱士杰先生,本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其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本公司
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
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按照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交易定价公允,符
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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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邱士杰先生和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在
北京签订了《借款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借款金额: 2015年12月31日前,邱士杰先生分批向本公司提供借款,最
高限额2000万元人民币。
2、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于本公司的日常运营,每次由本公司提供支付指令,
经邱士杰先生确认后,依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提供借款。
3、还款期限:自每笔借款到达本公司后三个月还款,如借款分批到账,则
借款期限按到账之日分别计算。
4、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借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利息。如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则按每日万分之三额外加收违
约金。
5、保证条款: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承诺以全部财产为本协议提
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利息、诉讼费、财产保
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6、保证期限:二年,该债务优于本保证人其他债务清偿。
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用于补充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维护公司的经营稳定,对公司发
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201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邱士杰先生没有
发生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对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事项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根
据我们对《借款合同书》的认真审核,邱士杰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维
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作为关联董事邱士杰先生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在程序上
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协议不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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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此次借款行为对公
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尤其是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借款合同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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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 临 2015-70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以电话和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有董事 8 名,
会议实际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邱士杰先生因关联
关系对第一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本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邱士杰先生和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依该合同书约定,由本
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本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分批按需提供借款,
总金额在 2000 万元限额内,该项借款必须专款专用,每次借款由本公司提供支
付指令,经董事长邱士杰先生确认后,向公司汇入资金,自每笔借款到达公司之
日起三个月还款,如借款分批到账,则借款期限按到账之日分别计算,在借款期
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
款,逾期部分则按每日万分之三额外加收违约金。该项借款由合慧伟业商贸(北
京)有限公司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
括:主债权、违约金、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二年,该债务优于本保证人其他债务清偿。在执
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出借资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长邱士杰先生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
公司与邱士杰先生和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三方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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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合同生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邱士杰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舒建、周应苗、袁琳发表了独立意见:对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
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的事项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根据我们对《借款合同书》的
认真审核,邱士杰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作为关
联董事邱士杰先生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在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和《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协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此次借款行为对公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尤
其是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马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董事马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
副董事长的议案,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补胡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胡国栋先生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舒建、周应苗、袁琳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我们对提名董事胡
国栋先生的履历进行了认真审核,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我们同意增补胡国栋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但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
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下午 3: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3
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三项议案,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
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为:临[2015-72])。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杰先生与合慧伟业商贸(北
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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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 临 2015-73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财务总监由原副董事长李勇先生代行职责,李勇先生已于 2015 年 5 月
16 日离职。经公司管理层协商,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暂由公
司董事长邱士杰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公司将尽快确定财务总监人选,完成聘
任财务总监的工作。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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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 huishu84125   2015-06-10 06:36只看该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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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g0865@不凡
      
       终于找到了天首投资和河北久泰沈英民之间的联系,大戏上演了,他们相遇在浩瀚投资
      
       首先,看一条来自中国网的新闻。链接:http://lianghui.china.com.cn/zhi ... 35522769.htm?show=t
       香港高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土默特右旗高源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金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山西大寨经济发展集团定于2015年5月9日15:30在中国大饭店多功能厅举行浩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暨“京津冀  一体化  发展基金”和“中国国际能源矿业基金”启动新闻发布会。浩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沈英民,河北久泰的沈英民。
       浩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能源、矿业、旅游、农业  、新能源  、基础设施建设  等领域有深厚的产业背景的企业。代表着国有资本、民营  资本、集体资本、外资等不同混合所有制  的体制优势,而且积累了1000亿资本的强大实力,其管理团队在产业和金融领域有多年的经验和成功案例和优秀团队,股东方的实业资产在团队的管理下将会和社会资本及国内资本进行有效对接,服务于京津冀产业升级和转型  ,服务于中国能源产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但是根据公开的工商信息查询可知,浩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是王海新。而股东是由两名股东王海新和王太敬组成。这两个人熟悉吗?天首控股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正是王海新,而股东是王太敬,邱士杰和孙喜民。
      
       有这么巧合的事情吗?从新闻上看,沈英民任董事局主席牵头成立的浩瀚资产管理公司汇集了民营和国企大寨四个强力股东以及千亿并购资金。从公开工商信息看,浩瀚资产管理公司是完全由天首的股东组成。 天啊,他们竟然相遇在  000611  ST蒙发,这个浩瀚资产管理公司到底是什么来头?这两个浩瀚是一家吗?他们是互为站台吗?还是纯属巧合,同样的名字,同样的相遇在ST蒙发?
      
       我觉得蒙发已经是尘埃落定了,玛雅已经和沈英民达成协议,天首集团能够上台为沈英民站台。而具有更大能力的以沈英民为首的河北系(别忘了天首的农业项目也是河北的)浩瀚系已经掌控了蒙发,所有的这一些只是例行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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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 不凡   2015-06-10 14:34只看该作者(-1)】
捧场  点亮(1) 咖啡卡
      
原帖由huishu84125在2015-06-10 06:36发表      
      
              终于找到了天首投资和河北久泰沈英民之间的联系,大戏上演了,他们相遇在浩瀚投资
              首先,看一条来自中国网的新闻。链接:http://lianghui.china.com.cn/zhi ... 35522769.htm?show=t
              香港高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土默特

      
原帖由shzl1840在2015-06-10 10:10发表
       接近2个亿资金跌停板上把货吃干净,然后大资金小时,由资金自由买卖决定走势,让那些跌停板没卖出的最后的不坚定筹码卖出,然后就可以继续拉升了。
      

              根据我的观察, 000611 昨天2000万股的封跌停单及今天早盘1700万股的封跌停单,绝大部分是散户获利盘在出货。9点40几分的两分钟内,有一股较大资金在跌停板扫货。本人如昨晚凌晨的计划进行了增持 ,当时因放量的第一时间在看其他股票,发现放量时已只有不足800万股封单,于是填高下单增持了一些(见截图)。经过近几天的振荡,该股得到适当的换手,有利于长远。对于诉讼问题,本人的基本观点是:天首与沈应是联合体,与王争夺股权。从马对两个诉讼的态度就能看出,马对王是积极上诉,但对沈就没有相应的措辞。本月底股权应落在沈方,届时再转到天首处。因此可能天首最后胜出,王获得500万债务偿还或适当补偿。本人继续持有。仅供参考。
      

[第103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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