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 蒙发 公告编码: 临 2015-74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
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和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
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2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5]号)以及《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66]号),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
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诉讼、判决及因判决可能导致
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情况,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马 雅 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 年 12 月 3 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
北久泰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和 15 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
式向合慧伟业提供 5000 万元和 2 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
4000 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 3 日内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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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
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
按约履行。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代码为
000611 股票 4000 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510 万元,赔偿原告损失 1459.07 万元(截
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及进展情况
(一)案件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 5 号)对本案判
决如下:
1、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
4000 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
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
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7 日止,以 30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3 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405,454 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20,636 元,
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1,184,818 元和保全费 5000 元。
(二)案件进展情况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 年 6 月 26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上诉,本
次上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合慧伟业及马雅认为:一审判决确立案由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明
显不公。①认定双方争议事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借贷合
同纠纷错误。②认定被上诉人享有股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事实不清。一审认定案由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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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导致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错误,案件审理内容偏离本案基本事实,并且一审
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根本不具备请求
股权变更的权利。上诉人请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将案件发回
重审或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合慧伟业及马雅对该
判决的上诉,将导致本次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六、备查文件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